2003-2005年广州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划实施细则

   2006-11-15 11:44:51

    为贯彻落实《2003-2005年广州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切实做好我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实施时间

  20031月至200512月,为我市中小学(含幼儿园,下同)教师继续教育(以下简称“继续教育”)的新周期。200456月,各单位对实施“规划”的情况进行中期检查。20051012月,在各单位自评的基础上,对市属学校和各区、县级市(以下简称“区”)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评估。

 

  二、对象范围

 

  我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对象范围包括:中小学专任教师;市、区两级教研部门、电教部门、少年宫和区教师培训机构中具有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

 

  从今年起,中小学校以及市、区两级教研部门、电教部门、少年宫和区教师培训机构中非教师的专业技术人员,纳入教师继续教育工作体系进行管理,专业技术人员可以选修专业技术业务主管部门开出的公共必修课,也可以选修教师培训机构开出的公共必修课;专业课则参加专业技术业务主管部门的专业课程进修;继续教育的管理工作由教育行政部门和教师培训机构负责。

 

  三、培训机构

 

  广州大学、广州市幼儿师范学校、区教师培训机构是我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主要基地。

 

  区教师培训机构是本地区开展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的培训、研究和服务中心,主要负责统筹培训业务、组织培训资源、管理学员及教务,具备条件的学科直接开设培训课程。

 

  鼓励各级高等院校、社会培训机构和教育资源积极参与我市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经市教育局审查,具备承担教师继续教育任务条件的,认定为广州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基地。

 

  四、培训者队伍

  加强市、区两级培训者队伍建设,努力建设一支专兼结合,集培训、教学、教研于一体的、高水平的新型培训者队伍。师资队伍由各培训基地的教师、广州地区以及省内外高校、科教研机构、电教馆的专家和本市中小学中的优秀教师组成。所有从事继续教育的教师应主动积极地深入到中小学,研究中小学教育教学,了解学员需要,使开出的继续教育课程更具针对性和实效性。

  继续教育教师的任课资格审查与课程的评审同步进行。

  五、课程设置

  (一)课程设置的管理机构。

 

  “九五”期间,我市专门成立了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课程设置评审委员会,负责课程的设置和评审工作。从今年起,区属中学教师继续教育由各区负责。因此,各区应成立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课程设置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的职责是负责本地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课程体系的研究和建设,设置继续教育课程,对培训者的资格及其申报的课程内容进行评审,确定每期继续教育课程内容。评审委员会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主管处室负责人、培训单位和科研机构相关学科的专家、中小学相关学科的特级教师等组成。

  (二)课程设置的内容、类别与学时学分分配。

  课程设置主要分为三类和四个板块,在3年内,全体教师都必须完成不少于150学时(越秀、东山、海珠、荔湾、天河、白云、黄埔、芳村八区不少于180学时,番禺、花都、从化、增城等“两区两县级市”不少于150学时)。

   1、教育科学类(70学时,两区两县级市为60学时)。

   教育科学类课程开设2门公共必修课:《专业技术人员权益保护》20学时、《计算机信息技术培训》20学时,以及思想政治理论、哲学与社会科学、现代教育思想和观念、新课程通识培训、素质教育的理论与实践、班级管理、心理健康教育和外语等选修课。

  2、学科专业类(90学时,两区两县级市为70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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